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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休期包含节假日双休日
发布日期:2016-01-21 浏览:17067次 

      职工梁某是江苏镇江市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老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梁某登山时不小心掉入一道山涧,导致腰部扭伤,小腿韧带拉伤,医院开出了病休1个月的建议证明。好友提醒梁某,5月头尾各遇一个小长假(五一国际劳动节和端午节),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开出的病假建议是1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是21天,另外10天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梁某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1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追问公司这样做有何依据,对方答复说,员工手册上有这样的规定,公司一直是这样操作的。梁某对公司的答复不太满意,于是把电话打到市总工会。市总解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
  法律贴士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本案中,公司对梁某的答复是符合该通知精神的。
  特别提醒
  如何计算病假时间,将直接影响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连续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是否扣除,又直接关系到职工病假时间的长短。只有依法操作,劳动关系双方才能心服口服,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本案中,在梁某追问公司的做法有何依据时,公司没有回答出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反而说公司是依照惯例在操作,让梁某产生了疑惑和误解。此案例告诉我们,依法管理是避免和防止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