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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找工作最终未如愿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14361次 

肖某委托他人帮忙安排到机场工作,然而最终却被安排到位于机场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肖某辞掉工作,以居间人没有履行合同为由,将居间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间合同并返还居间费。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于2012年8月就读于四川西南航空专修学院,专业为民航安全技术管理。2013年5月,同村村民吴某找到肖某称能找关系安排其到机场工作,并保证转正,但要支付劳务费(居间费)3.5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后,吴某于2013年5月25日将肖某介绍到位于重庆机场内的北京金色世纪网络技术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经过两次面试,肖某与金色世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重庆贵宾厅的服务员。事后,肖某向吴某支付了3.5万元居间费,吴某向肖某出具收条,上载明:今收到肖某支付的安排到机场工作的劳务费叁万伍千元正,如肖某没有工作并没有转正,此款全部退还。工作5个月后,肖某辞职,与金色世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肖某诉称,他工作后才了解到,金色世纪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航站楼内,发起人为北京金色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于某等,该公司并不属于重庆机场集团公司。肖某认为,居间人吴某混淆“机场工作”概念,导致其对合同约定产生重大误解,吴某实际并未为其安排其理解的重庆机场集团公司的工作,故吴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收取的3.5万元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用人单位不是委托吴某介绍的重庆机场集团公司,仍然与金色世纪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接受其工作指派,领取报酬,工作数月后方离职,足以证明其离职前已经接受吴某介绍的工作单位。据此,法院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合同存误解但事后接受即弃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权消灭。法官解释称,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肖某在进入金色世纪公司工作时,通过了两次面试、办理工作证件、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表明其明确知道吴某介绍其入职的工作单位并非重庆机场集团公司而是金色世纪公司。即使此前存在重大误解,但肖某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误解的合同标的,并持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情形,其撤销权消灭。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故本案中,肖某即使对合同本身存在重大误解,但其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误解的合同标的,并持续履行,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故其撤销权消灭。(源于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