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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通行费纸质发票7月1日起不能抵税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4840次 

  今年1月1日,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统一开具平台正式上线,交通运输部开始实行增值税发票纸质票据和电子发票双轨运行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这就预示着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自2018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广大运输业用户如果需抵扣税款,可到省内各市客服中心及合作银行办理ETC卡或用户卡,通过网络平台获取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抵扣。